看理想
思辨力35讲:像辩手一样思考
庞颖

文稿

你好,我是庞颖,欢迎来到《像辩手一样思考》第19集。
我曾经评过一场辩论赛,题目是“灾难中的自私行为应不应该遭到谴责”。
什么是灾难中的自私行为?我们前两期讲过“定义”的重要性,其实如何定义“自私”在这个语境里也很关键。
比如第一种情况,损人利己,为了我自己的利益去伤害他人的利益。如果现在沉船了,救生艇数量有限,我把詹老师从救生艇上拽下来我自己上去了,这确实属于灾难中的自私行为,应该没有什么争议,这应不应该谴责?
再说第二种情况,我没有主动去伤害任何人,我只是也没有伸出援手。比如,我去抢救生艇的时候看到詹老师一瘸一拐的,但是我没有停下来拉她一把,怕会耽误我自己的求生机率,那这叫不叫灾难中的自私行为呢?应不应该受到谴责?
也就是说,差别在于:一种是我为了自私的目的加害了他人、损人利己;另一种是我为了自私的目的忽视他人、见死不救。这是否构成定性上的差别和是否应该受到谴责的差别呢?
今天咱们节目的重点不是定义,所以我们姑且跳过这个争议,把灾难中的自私行为理解为一切只考虑自己、不考虑他人利益和公共秩序的行为。也就是说同时包含了前面提到的两种情况。
下面我给大家简单介绍一下双方的论点。
先说反方,也就是,认为灾难中的自私行为不应该受到谴责的一方。
第一,反方认为人的趋利避害是一种本能反应,求生意志是不受理智控制的,所以不应该受到谴责。
其实,这跟2008年汶川地震中所谓的“范跑跑”,范美忠的观点很一致。范美忠是一个老师,地震发生时他在教室上课,地震一发生,他自己跑了,不但没有让学生先跑,没有组织学生,甚至没有对着学生喊一句“快跑”,就自己跑了。
范美忠说:“我当时确实是一个本能反应。大地震猝然来临,当时头脑已经失控,失去了理智,已经失去了理性责任的能力。因为不是我有意不喊,或者有意不救学生,我当时确实已经无法控制自己,从这个角度来讲,我不认为有什么后悔的。” (一虎一席谈, 2008)
本集编辑:李兔
2022.01.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