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看理想的听众朋友,大家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
今天是10月6日,十一假期倒数第二天,我们继续回答听众的问题。
今天回答“拙速全山”的问题:“如何界定二创作品的侵权?现在短视频,中长视频平台,创作者发布了不少的二创作品,其中有些画面有用到其它影视作品的片段或者是背景音乐,未取得授权的画面等,这种构成侵权吗?
这个问题实际上涉及到两个问题,一个是二创作者是否侵权?一个是传播侵权的二创作品的网络平台是否侵权?二次创作有很多形式,最常见的是解说、混剪和切条或拆条,我们的讨论也主要以这三种形式为主。顺便也讨论一下,法律是如何平衡各种不同利益 关系的。

作者是否侵权?

我们先来回答第一个问题,二创作者是否侵权?电影、电视剧、音乐以及其他视听作品,当然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但也不是未经著作权人授权就完全不可以使用,《著作权法》在著作权人和使用人之间做了一个利益平衡,使用人在特定情形之下,可以合理使用。根据《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
在下列情况下使用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当指明作者姓名或者名称、作品名称,并且不得影响该作品的正常使用,也不得不合理地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一)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二)为介绍、评论某一作品或者说明某一问题,在作品中适当引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二次创作者二创的作品,如果发不到各大短视频平台上,那显然不属于第一种情形,即“为个人学习、研究或者欣赏,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第一种情形仅限于非公开的、小规模的使用,比如在学校里上课会复印一些书籍中的部分章节给学生做阅读材料,这才属于“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2.1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