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为了确保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得到有效实施,必须授予行政机关执法权,但行政机关获得授权后就会滥用执法权,因此又必须对行政执法权进行严格限制。
在授予行政机关的执法权里,有一项权力非常特殊,那就是行政立法权。什么意思呢?就是行政机关为了更好地执行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可以制定次一级的行政法规和规章,行使一种准立法权。
行政机关在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的过程中,自然会倾向于尽可能地扩张自己的权力,限制甚至剥夺公民的权利,因此行政立法就成为行政机关自我扩权的重要途径。如何限制这种自我扩权,我们通过几个案例来讨论下这个问题。
行政立法是“恶法”吗?
你可能首先会问,如果担心行政机关自我扩权的话,那为什么要授权行政机关进行立法呢?不是有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吗,让他们制定所有的法律,就可以防止行政机关自我扩权啦。从理论上讲,是这样的,但问题出在实践上,因为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根本没能力制定所有的法律。
如果你读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你就会发现,这些法律基本上都非常原则非常抽象,通常只规定一些基本问题。这就像盖楼房时,只盖了一个主体框架,钢筋混凝土一浇筑就行了,至于门窗怎么安装,内部怎么装修,都不管了。
为什么会这样呢?因为现实事情太复杂,不具体从事行政管理的立法者,是搞不清楚具体执行上的细节的。如果立法者强行规定所有法律细节问题,非常大的可能性就是,制定出来的法律与现实脱节,根本没法得到有效实施。因此,立法者必须把一部分空间留给执法者,由执行者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填补。这就像盖楼由建筑公司完成,但装修必须交给装修公司一样,术业有专攻。
因此,行政立法是一种“必要的恶”,你明知一旦给了行政机关准立法权,他们就可能通过行政立法自我扩权,但你也没办法,为了确保法律能得到有效实施,你也只能这么做。
2022.11.17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