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前面四集,我分别讲了,为了确保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能够得到有效实施,行政机关可以依法行使行政立法权、行政处罚权、行政强制权,以及行使这些权力的法律限制。这一集,我准备讲一下另外一种行政机关广泛行使的行政权及其法律限制,那就是行政检查权。

行政检查权

所谓的行政检查,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活动中依法对特定的场所、人员、物品、证件等进行查看、了解、审查、核实等具体行政行为。在日常生活中,行政检查其实非常普遍,几乎每一部授予行政权的法律中都会规定行政检查权。
比如我们前面讲过的《食品安全法》,就授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经营者遵守该法的一系列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还有前面讲过的《传染病防治法》,授权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相关单位的传染病防治工作监督检查
再比如《证券法》,授权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证券发行人、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进行现场检查,等等。
行政检查是日常行政管理工作的一部分,一旦在检查中发现有违法行为,就会转入到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所以法律对行政检查的限制,通常没有行政处罚或行政强制那么严格。但即便如此,法律在授予行政机关行政检查权的同时,还是会规定检查的主体、事项、程序以及违法检查的法律责任等,也就是说,行政机关必须依法检查。
针对不同的行政检查,有不同的规定,它们分散在不同的法律之中,所以我就不一一讲了。下面我主要讲一些特殊类型的行政检查,这些检查因为涉及到宪法保护的公民基本权利,法律通常会做出非常严格的限制。其中主要涉及到检查公民的人身、住宅和通信。

行政检查中的基本权利保护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2.1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