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讲了一个案件起诉到法院后,法官审理案件的基本流程。简单来讲,司法审判的这个过程是高度程序化的,法官审理的绝大多数案件,都是按部就班地基于过往的经验做出的判决。但如果法官遇到的案件没有经验可循,比如遇到疑难案件,那该怎么办呢?这一集我们就来讲讲,法官是如何审理疑难案件的。

代孕监护权纠纷

我们先从一个代孕引发的监护权纠纷讲起,我们会详细讲到案件审判的争议点,你不妨也做一次法官,看看如果你是法官,你会如何处理这个案件。
案件的基本情况是这样的,陈女士和罗先生结婚后,因为妻子陈女士不孕不育,夫妻二人就商量找人代孕。丈夫罗先生提供精子,找了一位女士提供卵子,体外授精后,再委托另外一位女士代孕,最后生了一对龙凤胎。
请注意,提供卵子的女士和代孕的女士不是同一个人。孩子出生后,出生证明上父母一栏写的是罗先生和陈女士,还正常上了户口。
谁知天有不测风云,孩子出生三年后,罗先生因病去世,陈女士继续抚养两个孩子。而罗先生的离世,涉及到遗产继承。按照《继承法》的规定,虽然孩子未成年,但他/她们是合法的继承人,可以继承相应份额的遗产,但遗产将由孩子的监护人代为管理。
结果陈女士和孩子的祖父母就因为继承问题发生了纠纷,孩子的祖父母想要争夺孩子的监护权,就将陈女士告上了法庭。祖父母给出的主要理由是,陈女士与孩子之间没有血缘关系,陈女士不是孩子的母亲。
按照法律的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只有在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时,未成年人的祖父母、外祖父母才可以成为监护人。
因此案件争议的核心就是,两个孩子是非法代孕出生的,陈女士与两个孩子没有任何血缘关系,那么陈女士是否是两个孩子的母亲呢?如果法官判决是,那么陈女士就有监护权;如果不是,那么陈女士就没有监护权。因为丈夫罗先生已经去世,如果陈女士没有监护权,那祖父母就有了监护权。
本集编辑:hyl、香芋
2023.0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