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详细讲了“按揭贷款买房烂尾后购房者是否需要继续还贷”的案例,这个案例非常特殊,因为最高人民法院利用公平原则,否定了借款合同中的格式条款的效力,认为开放商是返还贷款的首要责任人,购房者只在银行穷尽一切办法仍无法收回贷款的情况下,才承担补充还款责任。这个判例是开创性的,但未来能否被坚持下去,目前仍不明朗。
我详细讲述这个案例,一方面是因为,因楼房烂尾而断供是目前非常棘手的司法问题,而这个案例是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后作出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另一方面是因为,这个案例非常好地展现了平等主体之间复杂的财产关系,以及民法的应对之道。
简单来说,在财产关系上,民法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只有在结果显失公平的时候,才会利用民法基本原则重新分配风险,校正各方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那除了财产关系,在人身关系上,民法也会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吗?比如夫妻之间签订的忠诚协议是否有效?比如是否可以约定一方出轨就净身出户?本集就来讲讲民法是如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特别比较一下调整人身关系和调整财产关系之间的不同。
为什么要签订忠诚协议?
让我们从忠诚协议的效力开始讲吧。民法典婚姻家庭编中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毫无疑问,这种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但是否也是一种法律义务呢?
有人可能会想,既然法律都明确规定了,当然是一种法律义务了。其实不然,法律中会有一些倡导性规定,违反了也没有法律责任。比如我们《民法典》规定:“家庭应当树立优良家风,弘扬家庭美德,重视家庭文明建设。”但如果谁家没做到,法律会管吗?当然不会管了,如果法律连这些事都要管的话,那实际上是非常可怕的。
2023.02.14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