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正义的实现:法律系统40讲》。
上一集,我以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为例,讲了法律如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对于忠诚协议,目前司法实践的主流观点是,忠诚协议只是道德协议,不具有法律强制力。但是,即便没有签署忠诚协议,按照《民法典》的规定,过错方还是要为此付出代价的,比如在分割财产时,无过错方可以多分,此外,无过错方也可以提出损害赔偿,但具体数额由法官酌情处理。
而大家常说的“净身出户”,需要区分两种不同的情况。如果是在忠诚协议中约定的净身出户,那会因忠诚协议的无效而无效;如果是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的,那属于过错方主动放弃分割夫妻共同财产,除非受到欺诈或胁迫,否则是有效的。
从法律对忠诚协议和净身出户的处理上,可以看出民法在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时,往往比调整财产关系时有更多的干涉。这是因为人身关系涉及到人的尊严和人格独立,法律必须保护弱势的一方和基本的伦理规范,这就需要对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做出诸多限制。
法律对人身关系的干涉虽有必要,但也容易过头,一旦过头就会侵犯自然人的自主权,违背民法的基本精神和原则。今天我们就来聊聊这个问题,我们以《民法典》规定的离婚冷静期为例,看看离婚冷静期是否侵犯了公民的婚姻自主权?借此来讨论一下民法干预人身关系的界限问题。
什么是离婚冷静期?
离婚冷静期是《民法典》创设的一项新制度,什么意思呢?我们先看看《民法典》中的规定:
“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我们通常把这个规定中的第一个“三十日”称为离婚冷静期。
我先对这个规定做个详细的解释:
2023.02.1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