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我先问大家一个问题,建筑工地上包工头算是工人吗?包工头在工地受了伤,算工伤吗?中级人民法院和高级人民法院都认为不算,但最高人民法院却认为算,那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就是正确的吗?最高人民法院的理解要是错了怎么办?
这就涉及到我们今天要讲的权威思维,一句话,即便错,也要错得步调一致。我们还是从一个具体的案例讲起。
包工头伤亡
2016年,有一位朱先生要建一栋商住楼,他与建安公司签订了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发包人为朱先生,承包人为建安公司。但与此同时,朱先生又与一位包工头梁先生签署了承包合同,由梁先生负责组织工人具体施工。
提醒大家注意,同一栋楼,签了两个施工承包合同,为什么会这样?其实很简单,建安公司只是名义上的承包人,实际的承包人是包工头梁先生。按照我国法律规定,没有建筑资质的包工头是不能单独承包建筑工程的,因此包工头通常会找一家有资质的建筑公司来承包,但实际上是自己干,我们把这种情况叫挂靠。
建安公司作为名义上的承包单位,为商住楼办理了建设工程报建手续。施工现场悬挂的也是建安公司标示牌。而且,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建安公司还为工地上的工人投保了施工人员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单载明被保险人30人,但未附具体人员名单。不过开工后的第二年,意外发生了,工人没有伤亡,包工头梁先生却在工地临时用房中猝死。
梁先生的妻子刘女士向广东省英德市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人社局作出《视同工亡认定书》,认定梁先生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在四十八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视同因工死亡,建安公司承担工伤赔付责任。
2023.06.1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