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治的可能:法律思维30讲》。
郑女士大学毕业后进入一家公司从事文秘工作,领导对他关怀备至嘘寒问暖,但经常触碰她的身体,偶尔还会强行拉手拥抱,郑女士敢怒不敢言,就这样工作三年后,她终于忍无可忍,到法院起诉领导对她实施性骚扰。
但她没有任何文字、音频、视频资料可以证明,唯一有的是好友的证言,但好友只是听郑女士抱怨过领导总是动手动脚,从未亲眼见过,而领导自然是完全否认实施过性骚扰行为,法院最终判决郑女士败诉,理由是没有证据证明领导实施过性骚扰行为。
郑女士非常失望,向当地妇联求助,妇联与主审法官沟通,但因确实没有任何证据可以证明存在性骚扰行为,妇联也被办法,只能对郑女士做心理疏导。
请大家注意,法官没有说郑女士撒谎诬告,也没有说领导确实没有实施过性骚扰行为,对于法官来讲,这两件事都是不确定的,法官只是说,郑女士仅有好友的证言,没有其他证据,不足以认定领导实施了性骚扰行为,至于领导事实上是否实施了性骚扰行为,法官也不知道,因此不能支持郑女士的诉讼请求。也就是说,证据不足以证明郑女士陈述的事实,所以她败诉了。
我们第一季节目中讲过,司法裁判的基本原则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但这里的事实不是客观真实,而是证据能够证明的事实,证据不能证明的事实,即便真实存在过,对于法官来讲,也不能作为判决的依据。法官作出判决依据的是法律事实而非客观事实,所谓法律事实,就是能够用证据证明的事实。
当我们讨论法律问题时,我们通常只关注法律规范问题,哪条哪款规定了什么内容,但很少关注证据问题,总是假设事实是清楚的,但实际上在法律实践中,首要的问题是证据的问题,没有证据就没有事实,没有事实就没有司法实践。
2023.08.10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