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理想
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翟志勇

文稿

你好,我是翟志勇,欢迎来到法律通识的第三季《文明的刻度:法律简史30讲》。
不知大家是否注意到一个现象,国际上最知名的金融中心,比如伦敦、纽约、新加坡、香港都位于实行普通法制度的国家或地区,而位于大陆法系国家的巴黎、法兰克福、东京等金融中心虽然也还可以,但始终不如前面四个,这是一种巧合还是有深层次的原因?
1998年,来自哈佛大学和芝加哥大学的四位学者共同发表了一篇论文《法律与金融》,他们考察了49 个国家中与金融相关的法律规则,从这些规则对投资人和债权人的保护、立法和执法的质量、规则的起源、司法保护等方面进行比较分析,最终得出结论,两大法系相比较,以英国为代表的普通法系更有利于金融发展与金融创新,所以发达的金融中心都位于实施普通法的地区。
这项研究的开创性意义在于第一次系统性地揭示了不同法系与金融发展的关系,但也引发很多争议,反对者认为他们夸大了法系的作用,金融发达是诸多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法系只是因素之一,不能说是决定性因素。但即便如此,也意味着不同法系对于金融发展的作用是不一样的,普通法系更有助于金融发展。具体原因为何,我们在这期节目中会有解释。
进入到二十一世纪,发生一件更有意思的事情,属于大陆法系国家的阿联酋分别在 2004 年和 2015 年设立了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并且在这两个中心移植英国的普通法。
迪拜国际金融中心将英国普通法的规则和原则编撰成文法,作为金融中心的法律制度,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更彻底,连成文化这步都舍弃了,直接适用英国的普通法。可以这么说,迪拜和阿布扎比国际金融中心的做法及其效果,直接证实了前述四位学者有关普通法与金融发展关系的研究。
这里讲个题外话,当年我们建立深圳经济特区,曾经非常认真地考虑过移植香港的普通法,只不过八十年代讨论这个问题太超前了,最后不了了之。

两大法系的差异

本集编辑:香芋
2024.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