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社会契约论》:权力的根源与分配 | 公民课·第二季
大家好,我是杨照,继续来为大家解释卢梭他在论理上所谈的“总意志”。
总意志的执行,在于基本规范的订立
首先还是要再说明一下,卢梭的概念下的“总意志”并不等于目前一般的民主国家的选民投票,他所说的“总意志”有更清楚的限制。
“总意志”表现在哪里?表现在立法,但这个立法也不是立一般的法律。当时关于法律层级的概念并没有那么样的清楚,可以看得到在《社会契约论》第二卷结束的地方,卢梭用的是当时传统的概念,是将法律分类,而不是将法律分层级,所以他所提的是:一种政治法,另外一种民法,再一种是刑法。这是分类的概念。
到后来有法律分出了层级,其实一部分是受到了卢梭的启发。我们从这样的概念往回头看,那就是卢梭他在讲“总意志”的时候,“总意志”反映在立法上基本上这是宪法层次的立法。也就是说,为什么要去追寻“总意志”,为什么要确认“总意志”的内容,因为要依靠人民获得充分的资讯,经过了深思熟虑,站在个人的立场,然后订定出一套国家的基本规范来。
只要是人民决定的体制,即是“共和”
在这里卢梭另外有一个对外有非常革命性、影响力很大,但同时给后世政治制度安排上带来困扰跟争议的,那就是他重新定义了什么是“共和”。
他对“共和”的新的定义是,只要是以人民全体所有人为所有人(all for all)所订定出来的国家基本规则,这就是共和。共和当中,人民可以订定出这套规定。例如说也可以规定我们要选出一位君主,我们形成了君主制,没有必然君主制就不是共和,只要君主制的游戏规则是人民依照他们最高利益、他们的总意志显现而如此决定的,觉得这个国家是个君主,也是共和。
这部分说明了,但今天经常被忽略,是有这些理论上的探讨,包括卢梭对于共和新的定义影响非常的深远。例如在日本有明治维新,例如中国近代非常重要的争议,那就是有立宪派,有革命派,在争议当中,实际上背景卢梭对于共和的这样的一个概念。
2025.03.1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