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精选评论
共 10 条- 2025-10-21 08:33:16
或许,隐私权保障得是人类反躬自省和自我定义的欲望需求;而失去这一权利则意味着,个体将不自觉地借由外在既定的标准不断对自我加以社会化规训,丧失人性的柔软与张力。
- 2025-10-15 17:37:46
我觉得隐私权可以确保我自己思考权利的底线,也就是每个人的思考也有一个空间,这个空间的最下限或许是恶念,但从最下限到公共思考之间有一个很大的空间,比如我想吃饭,最差的是我去饭店里抢这当然是做坏事,确实是不应该的,但好于这个念头以上的我认为是道德的空间,在道德的空间里每个人有自己思考以及行为的权利,这是个人的,这不能够被放在公共空间下被随意批判的,这或许是隐私权保护的一部分吧。直白说我我脑子想的绝大部分都不是坏事,但我也不敢保证有的念头不算“坏”,从坏到好之间是一个光谱的,而我是人,我不是机器,这个内心的冲突和光谱的来回摆动是天然存在的,没有这个冲突和摆动我觉得我就不是人了,我想隐私权就是保护我这个内心的冲突和摆动,也是爱护和尊重每一个人的体现。
- 蓝2025-12-09 11:38:14
基本自由和隐私权在内地语境是不同的。 在今天中国的现实生活里,我感受到的“隐私权”法理基础,和密尔所强调的个人自由空间不是一回事。尽管,我知道密尔的论自由,后来成为了Warren & Brandeis 写的《隐私权》中“被独处的权利”的理论来源。 如果把独处权利放入隐私权,那么在中国有三件事叠在一起: 1)个人财产权保护延伸:不论是个人数据信息还是肖像,这些都被视为个人可以控制、授权和获益的资源; 2)对弱者的保护:在社会文化的歧视结构存在的前提下,对弱者的制度性保护,比如病历、轻微犯罪记录; 3)类似密尔那种“个人有一块不该被公权力和多数道德侵入的生活领域”,也就是人格和生活方式的自主空间。 但是第三点,也就是原汁原味的密尔的独处的空间,在中国语境里,更容易被叫做:“个体基本自由”、“人格尊严”或者“公民基本权利”,而不叫“隐私权”。
- 12025-10-30 18:07:47
(法律规定)的坏事只是一个底线 而人是多样的 隐私权是在保护人的多样性 取消隐私权会导致人被迫朝所谓的“正常”进行整齐划一的改变
2025-10-24 14:09:55这一集的内容居然有不少是我之前在五月天阿信的早期一些访谈中陆陆续续连起来的记忆碎片 哈哈哈哈
2025-10-21 18:38:58这个声音怎么听着这么别扭,不知道大家有没有同感
- 含2025-10-21 13:56:59
只要你不做坏事,为什么怕人家知道你在家里做什么,坚持有隐私权就表示你想要在私密空间做坏事。这样的说法舆论和声音在当代社会中出现过太多太熟悉了
- 2025-10-17 08:05:04
是不是坏事也是一个动态博弈的过程 那反问你怎么保证下一刻你所定义的不是坏事就变成坏事了呢?你又怎么保证你每一刻定义的坏事真的就是坏事呢? 在事件的性质未被定义的那个状态就是其自由的状态,放上一个观察者不就坍缩了。
2025-10-15 20:24:42密尔从效益主义的转变到自由主义,自由并非追求多数人的“幸福”,而是每个人高质量的“幸福”。
2025-10-15 20:09:33让渡隐私权会导致权力的扩张和滥用,无时无刻的监控(高校常见)和微妙的操纵(社交媒体常见)。其次隐私权也给人最基本的安全感,道德判断来自内心而非权力机构。



未被延续的效益主义之路